南京拟立法“不得让6岁以下孩子独处”

2015-07-30 09:13:08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仇惠栋] [初审编辑: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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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层“护甲”: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遭欺辱视频应及时删除屏蔽

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侮辱或者接到相关投诉后,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报纸、电视、网络或者即时通讯工具上公布能识别受害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新闻媒体不得直接采访受害未成年人。

第五层“护甲”:监护人保护

A.强制报告制度

如何防治父母等监护人虐待孩童?这一草案明确了发现这一现象后的强制报告制度:行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被监护人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综合服务平台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出警制止侵害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调查并通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协助。

B.隔离制度

《草案》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或者明显不构成轻伤害的,对侵害人予以教育和告诫,并向六周岁以上的被侵害未成年人发放救助卡。而情节严重或者可能构成轻伤以上的,调查取证后立即依法将被侵害未成年人与侵害人隔离,对被侵害未成年人进行伤情鉴定并送医就诊。

而对于没有这类监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侵害未成年人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指定的临时寄养家庭、机构进行安置。

C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

草案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组织由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领域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侵害人是否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进行调查评估,接受委托后90日内完成。

如果评估发现需要撤销监护人资格,那么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学校等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留守儿童”特别保护条款:

父母拒履监护义务6月以上

相关部门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草案》也对留守未成年保护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满十六周岁的留守未成年人单独居住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或者综合服务平台;而综合服务平台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

而公安机关接报核实后,应当立即联系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责令其回家或者委托监护人。 对于无符合条件的受托监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该留守未成年人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指定的临时寄养家庭、机构进行安置。

单独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拒绝履行监护义务六个月以上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学校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弃婴、被拐卖儿童”特别保护条款:

福利机构收养弃婴

要在媒体发寻亲公告

针对弃婴的保护,这一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弃婴(儿)、被拐卖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或者处置。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找弃婴(儿)的监护人。查找不到的,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代养协议。儿童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儿)后,应当在媒体上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60日。公告期满仍未寻找到监护人的,该弃婴(儿)由国家监护。

草案还规定,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未成年人后,应当采集被拐卖未成年人血样比对查找其亲生父母或者其他亲属。查找不到的,出具证明,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代养协议。(仇惠栋)